限行政策下沉中小城市 是照搬经验还是真有必要
法律依据还是权力任性
运城那则引发关注的53天限行通告,并非偶然。2020年11月7日发布通知之际,当地并未同步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这使得许多车主感到困惑。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明确写有,限行属于应急措施,然而运城的限行时间跨度,从11月9日一直持续到12月31日,明显超出了应急响应的范畴。当地政府在公告里引用了省内兄弟市的做法当作参考,这种从众心理,恰恰暴露了政策制定的随意性。
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是不可以被滥用的,同样是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应急措施的前提条件是重污染预警,然而运城此次限行更像是季节性的常规操作,河南多个城市在同一时期也推出了类似措施,这种相互关联的效应让人不禁怀疑是不是真正经过了科学评估,地方政府在引用法律的时候,常常只是看到了授权条款,却把限制条件给忽略了。
人口密度与交通压力不匹配
贵阳是常年限行城市里人口最少的那一个,其城镇居民数目为378万,建成区面积是360平方公里。与之相比,运城盐湖区的城镇人口仅有53万,建成区面积为88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大概只是贵阳的六成上下。拥有这样的城市规模,真的非得依靠限行去缓解交通压力吗,冬季时人们出行的意愿本来就下降了,道路上的车辆理所当然会减少,限行措施看起来有些多余。
以实际显示的道路状况而言,中小城市在早晚高峰时段出现拥堵的持续时长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超出一小时的,这远远够不上大城市那种全天都处于拥堵状态的情形。车主已交纳了车船税以及燃油税,理论上应当拥有正常的道路使用权利。政府在着手采取限制方面的举措以前,起码是应当公布交通流量监测所得到的数据,以此来证实限行这一举措具备必要性,而并非仅仅凭借主观感觉去做出决策。
空气污染根源不在汽车尾气
在北方冬季,那致使空气污染的罪魁祸首乃是燃煤取暖,对此环保部门心里是十分清楚明白的。运城这类中小城市,机动车的保有数量是有限的,汽车尾气排放对于PM2.5的贡献比率远远低于工业排放以及散煤燃烧产生的排放。将限行当作治理污染的一种手段去实施,其取得的效果是极其微小的,反倒还令市民在寒冷的冬季增添了出行方面的困难。
政府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需在应急了结之时开展了评估,然而中小城市之中鲜少有去过将施行限行所产生效果的评估报请予以公开。要是限行确实具备成效,那么应当是存有数据作为支撑的;要是效果并非显著,那就应当对方案予以调整。实际情况却是,政策通常仅仅只会前进而不会后退,一旦予以施行便会形成惯性,欠缺退出机制。
公共交通短板让限行雪上加霜
大城市开展限行,因有地铁、公交之类的替代方案作支撑,情况不同,然而中小城市的公共交通体系却较为薄弱,就像运城城区,公交线路的覆盖范围存有局限性,发车间隔时间较长,一到冬季,市民候车时的体验欠佳,并且那里没有地铁,再者出租车以及网约车在高峰期也难以打到,如此一来,限行就宛如直接夺去了市民的出行选择权。
对上班族来讲,限行意味着,要么太早起来去挤公交,要么花钱乘坐高价车,要么索性减少外出活动。这种不便在北方冬季特别明显,寒冬天气当中等车的感受,谁等谁能体会得到。政府在出台政策之际,有没有计算过市民的时间成本,以及舒适度方面的损失呢?
效仿兄弟城市不是科学决策
运城发布的通告里专门提及参照省内其他兄弟城市的做法,这般跟风类型的决策在中小城市是较为常见的。看到别的城市实行限行,自己这边也跟着限行,如此一来既会显得自身好像有所作为,又能够向自己的上级去交代。只是每个城市的污染源形成状况、交通方面的特点以及气候条件都是不一样的,其他城市的举措未必就能够治愈自身城市所面临的问题。
河南好些城市同一时间限行,似乎更像是统一开展行动,而非依据各地实际情况来实施。这样一种采取完全相同方式处理的做法,忽略了城市之间存在的差异,并且也躲避掉了真正进行治理时所面临的难点。治理空气污染这件事,理应准确找到问题根源,像严格管理散煤使用、治理扬尘问题、淘汰老旧车辆等,而并非只是对所有车主都采取同样简单直接的方式。
路权限制必须遵循比例原则
政府具备管理城市的权力,然而权力之行使得适度。车辆的通行权乃是受法律保障的基本权利,限制这般权利非得有充分理由才行,而且得采取对公民影响最小的方式。53天的限行期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相当于是让车主长期去让渡路权。
即便存在限行的必要性,那也理应具备更为精细的方案,好比依据不同时段划分早晚高峰限行与全天限行,按照不同环境区分重污染天限行和常态管理限行,从而为市民留出能够适应以及可供选择的空间,政策的目标在于服务公众,并非为简便管理而牺牲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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