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发生了事故,那么现场究竟应该由谁去负责设置警示标志以及防护设施呢?这个看起来好像比较简单的问题,在实际进行操作的时候,却因为两个法规存在不同规定,进而变得复杂起来了。其中一个是在2004年开始施行的公安部规章,另一个是在同一年施行的国务院条例,这两者之间效力的高低以及责任的归属,直接关联到每一位驾驶员的出行安全。
两个法规的不同规定
公安部发布的部门规章《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2004年5月1日施行之际明确了交警的现场勘查职责,其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警察抵达事故现场后,要于来车方向五十至一百五十米外设置发光或反光交通标志,该规定将现场防护责任置于交警身上。
于同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此为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在第三十一条之中给出了不一样的答案,它规定,当出现交通事故对安全行驶造成影响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且要在出入口进行限速提示,或者利用可变信息板进行公告,如此便将责任指向了高速公路公司。
立法法决定效力高低
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规定的情形,行政法规的效力相较于部门规章而言是更高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乃是经由国务院令第417号予以发布的行政法规,然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却是由公安部令第70号发布的部门规章,此两者的法律层级存在差异。
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清晰写明,行政法规的效力比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要高。这表明一旦两个规定出现不相符的情况,那就应当依据效力更高的行政法规来确定。从这个层面去看,就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效力的确高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高速公路企业化管理的现实
当下,国内存在着相当一部分的高速公路,它们实行的是企业化管理模式,这些高速公路是由各类交通投资集团以及开发公司负责建设并进行运营的,这些公司并通过收取通行费的方式来维持自身运营以及获取利润,既然其属于市场化运作的企业,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与义务。
采用企业化管理模式的高速公路公司,有着专业的养护队伍,还有路政人员,配置了警示标志,以及防撞缓冲车等专业设备。相较于每次出警都得从交警大队前往现场的交警而言,这些经营管理者对自己所管辖路段的道路特点更为熟悉,在进行现场防护设置的时候,也更具备地理方面的优势。
经营管理者具备的实施条件
负责道路养护以及设施维护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在日常工作里承担着相应职责,他们仓库中常年储备着诸如反光锥桶、警示标志、防撞设施等物资,这些物资能够随时被调用,无需进行额外申请或者审批,并且他们的巡查车辆全天候在路上巡逻,遇到事故可第一时间抵达现场。
高速公路的监控中心,借助沿线摄像头,能实时知悉路面状况,一旦事故发生,便可即刻经由可变情报板发布警示讯息,这种信息化举措,相较于单纯凭借人工设置标志,更为及时高效,能预先提醒后方驶来车辆留意减速避让。
现场防护的实际操作困境
常于现实见这般情形,高速公路之上事故发生后,交警需驾车行几十公里自大队赶赴现场,此段路程常常需二三十分钟,于这段时间之中,仅当事车辆停靠于事故现场之路途,后方绝无任何警示标志,二次事故之风险极高。
就算交警抵达现场,其主要精力得置于勘查事故缘由、测量数据、问询当事人等工作当中。一边勘查之际还得留意后方来车情形,这般分心工作不但影响效率,还增添了现场人员的安全隐患。要是由经营管理者专门负责防护设施设置,交警便可专心处理事故。
明确责任归属的必要性
现今,高速公路里程处于不断增长的态势,车流量持续呈现出增加的状况,事故发生率也跟着有所上升。在这样一种背景环境之下,必须要明确现场防护责任应由经营管理者来承担。他们具备这样的能力,他们拥有这样的条件,更为关键重要的是他们存在着这样的法定义务。
各个地区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需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去制订出具体的现场防护操作规程,要明确经营管理者在接到事故报警之后,多长的时间之内必须抵达现场,防护设施应当依照什么样的标准进行摆放,以及怎样与交警部门协作从而做好现场管理。
各位拥有车辆的人士朋友们,你于高速公路之上碰到过事故现场吗,彼时看到去设置警示标志的是交警人员还是路政方面的人员,欢迎于评论区域内分享你的经历,点赞并且转发以便让更多的人知晓这个关联到每一个人之行车安全的主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