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着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从而导致C1驾照被吊销,究竟是凭什么呀,摩托车出现违章行为,却要连累汽车呢?好多司机都觉得这样做不合理,然而法院作出了判决:交警如此采取举措,是合法合规的!
一个驾驶资格而非两个独立许可
原告坚决声称自己拥有C1 和E 这两个驾照,其认为摩托出现违章情况就应当仅仅吊销E 证。然而,这样的理解在法律层面是无法立足的。机动车驾驶证属于一个整体的行政许可,C1 和E 仅仅是在这个许可之下的不同准驾车型内容。这就仿佛你的大学毕业证不会由于专业存在差异就演变成两个毕业证一样,驾驶证从本质上来说是由公安机关核发的一个证明文件。
法院进行审理的时候指出,原告所取得的,C1证、E证被记载在同一本机动车驾驶证上,这两者同属于一个行政许可,而并非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许可,交警部门采取统一管理、合并记载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要将其进行割裂看待。
法律设定不区分准驾车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是那 11 种应当吊销驾驶证的情形,对于这些严重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完全不会去区分你究竟是驾驶大客车在行驶,还是骑乘摩托车在运行。一旦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不管你开的究竟是何种车辆,这都是法律明确予以禁止的行为。
立法者意图清晰,吊销驾驶证乃是对驾驶人整体资格作出的否定评价,当一个人的驾驶行为严重违法至需吊销驾照时,表明其不仅在特定车型方面不合格,而且是整体驾驶素质出现了问题,法律设定统一的吊销标准,目的在于防止驾驶人换种车型后依旧违法。
交通安全意识不具备车型区分性
在本案里面,原告驾驶着报废的摩托车驶上路面,如此行为自身便展现出其交通法律意识存在着极为严重的缺失。一个对报废车辆危险性持漠视态度的驾驶人,究竟谁能够确保当其驾驶小汽车的时候就一定会去遵守报废规定呢?交通意识乃是驾驶人综合素质的一种体现,并不会由于更换了一辆车就自然而然地得到提升。
公安部门负责交通管理的机构在核发驾驶许可之际,并非仅仅考核驾驶技术,更加着重考量申请人对于交通法规的认知以及驾驶时所应具备的品德。原告所做出的违法相关行为已然能够证实,其并不具备持有证件之人理应拥有的基本法律素养,若是继续赋予其任何准驾车型的资格,那么必然会存在安全方面的隐患。
过罚相当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
众多人忧虑一并吊销C1证会违背过罚相当原则,然而这种顾虑混淆了处罚对象。行政处罚所针对的是违法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并非仅仅是计算违法之时的车型。驾驶报废车型这个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径,法律所设置的吊销驾驶证处罚本身就是针对这类严重的违法行为。
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表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不存在区分准驾车型的情况,这样的处罚方式并未违背过罚相当原则。这是由于违法驾驶人的行为已然证实其不具备持续驾驶任何机动车的条件,公安机关对其整体驾驶资格予以否定,这与该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相适配的。
交警统一管理的实践依据
我国机动车驾驶证制度施行合并管理措施,一个驾驶证能够记录多种准驾车型情况。这种制度设计的起始目的就是方便进行统一管理以及全面评价驾驶人的驾驶资格。要是每次违法仅仅只能吊销对应车型的规定,那么持有多种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就能够轻易躲开法律制裁。
交警部门于执行吊销处罚之际,所面对的乃是记载着多种准驾车型的一本驾驶证,并非分开的多个各自独立的证件。从操作的层面来讲,吊销驾驶证这一行为就是收回整本证件,不允许进行部分吊销而部分保留的情况。如此的实践操作契合证件管理的基本逻辑。
司法实践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于相关司法解释里明确指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这事,乃是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资格,并非仅仅剥夺某一个准驾车型的资格,此一解释给各级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在司法实践当中,因驾驶某一车型出现违法情况进而被一并吊销所有准驾资格的案例多得数不过来。
此次本案判决再度对这一法律适用原则进行了确认,法院秉持这样的观点,原告驾驶着报废的摩托车驶上道路,这已然表明其自身对于交通方面的意识以及掌握的法律知识,已然不拥有驾驶任何机动车的条件了,交警部门实施的将C1证和E证一并吊销的处罚决定,在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无误的,且整个程序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理应予以维持这项处罚决定。
各位骑乘摩托之人,你们认为骑乘摩托的行为若被判定违法,这种违法情形是否应该对C1驾驶证造成影响呢?要是换成是你碰到了此类状况,那么你又会通过怎样的方式去维护自身权益呢?请欢迎大家到评论区域留言展开讨论,并且完成点赞与转发的操作,从而让更多的人知晓这一法律方面的常识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