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疫情防控关键要紧时刻,极个别少数人的违法行径却给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这批案例,揭示了疫情期间出现的各类犯罪行为,这些行为不但危害他人健康,还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最终都遭受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隐瞒行程导致疫情扩散
有个典型案件是以田某某为主体,他返回自疫情重点地区之后,将自己行程轨迹刻意加以隐瞒,他并没依据当时规定施行报告以及隔离。他这一行为致使与他相接触的医护人员和另外那些病人总共37人被实行紧急隔离观察,占用了原本就处于紧张状态的医疗资源,还增添了交叉感染的风险。
他的这份行为,经法院审理之后判定,是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其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情形,客观方面造成了病毒传播这种实际的潜藏隐忧风险,所以,就认定他该行为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终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个月,这起案件对全社会所起的警醒作用在于,在疫情这段时期,个人如实去报告信息以及遵照执行疫情防控既定规则,这属于法律框架下所明确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
暴力抗拒甚至伤害防疫人员
马某某的案件,在云南红河更为极端,他于疫情防控期间,不配合卡点检查,酒后还和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更为严重的是,后续,他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致使两名防疫工作人员不幸身亡。
法院觉得,马某某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段,漠视法律跟防控秩序,蓄意非法剥夺他人性命,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凶狠,情节极度恶劣,并且针对的乃是执行公务的防疫人员,社会危害性非常大,这类暴力抗法行为是疫情防控里最为严重的挑战中的一个。
冒充防疫人员实施犯罪
江苏南京的业某某,利用公众对防疫工作配合的心理,事先准备后,冒充需入户登记疫情的防控人员,骗开住户房门,进入室内后,持刀对住户实施抢劫。
法院表明,业某某于特殊阶段冒充防疫工作者,骗开房门进而入户实施抢劫行为,这不但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人身安全,还更为严重地破坏了疫情防控工作所具备的公信力。其行径构成抢劫罪,并且应当从重予以处罚,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时处以相应罚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
编造和传播虚假疫情信息
北京有个叫刘某某的,在互联网上编造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疫情相关信息,还予以传播。这些虚假不实的信息致使社会公众心中产生恐慌情绪,让正常运行的社会秩序遭到扰乱,给疫情防控方面的工作带来了并非必要的干扰。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得出这样的认定,刘某某的所作所为构成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在信息时代当中,不实信息的传播速率极其之快,危害所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尤其是在像疫情此般敏感的时期,极易引发社会出现混乱的状况。所以,法律针对此类行为的惩处也是相当严厉的。
利用疫情进行诈骗活动
疫情那段时期,口罩这类防护物资处于紧缺状态,一些违法乱纪分子就趁机钻空子进入。安徽的赵某某在微信里谎称自己有一大批口罩的货源,收取了货款之后却把钱拿去用于网络赌博等方面进行挥霍。北京的两名被告人孙某某跟蒋某,假冒慈善机构的名号,借着抗疫募捐当做幌子来实施诈骗。
这些针对诈骗行为的惩处,法院均采取从严的方式。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是七年九个月,孙某某以及蒋某因犯罪呈现未遂状态,同样也遭受了刑罚。这些判决清晰表明了存在利用公众急迫心理、还有善心来实施诈骗的情况,将会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破坏秩序与涉野生动物犯罪
把直接针对防疫的犯罪排除在外,其他于疫情期间出现的严重违法行为也被从严进行惩处,比如说,湖北的叶某以暴力手段袭击了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这构成了妨害公务罪,江苏的唐某某在医院随性殴打他人,此举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这些行为均对特殊时期所必需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 ”。
广东省的陈某某,其非法收购穿山甲死体的这一案件,被列入典型案例之中。法院判定,他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此案件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保护野生动物、杜绝非法贸易,对于防范公共卫生风险而言,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浏览完这些于特殊阶段出现的真实事例,你认为除了借助法律予以严厉惩处之外,社会以及个人还能够从哪一些层面入手,才能够更加高效地防范以及降低此种犯罪行径的发生呢?欢迎在评论区域分享你的见解。


